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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来的交通事故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3-16 21:05:58 打印 字号: | |

车技过硬,开车也一向谨慎的罗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居然栽在“推车门”这事上了。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罗先生因“推车门”不慎将路人王女士撞伤,被要求赔偿2万余元。


2015年9月上旬,因着急回家给要补课的儿子做饭,骑电动车上路的王女士快速前行着,虽然心急,但穿过繁华街道时王女士格外小心,到僻静街道王女士便放松了警惕,谁知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突然开门,把自己撞倒在地,致自己受伤住院。因与车主罗先生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罗先生及承保小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万多元。


    王女士称,其在兴安某路段骑电动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行驶到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旁边时,小轿车右侧车门突然打开,王女士来不及躲闪,撞在车门上,从电动车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王女士认为,开车门的罗先生应该对该次事故负责,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王女士表示怎么也没想到骑车在路上没被开在路上的车子弄伤居然被停着的忽然开的车门撞伤,此次事故不仅造成自己身体受伤,自己的工作与生活都受到很大影响。罗先生称其对事故事实及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自己负全部责任均无异议,也同意赔偿王女士合理损失,并当庭对王女士表示致其受伤的歉意。罗先生同时表示,以后不仅开车要注意,下车开车门前也一定要提前观察,确保安全再开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在开车门时都应当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开车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以确保安全。此次事故中罗先生付全部责任,其应当对王女士的合理损失扶赔偿责任,因事发时罗先生车辆仍在保险期限内,经计算,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