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妻子李某是模范夫妻,两人经常一起出入,就连上工也是互相帮忙。李某在一次帮工中意外受伤,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代夫“出征”的李某因不符合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被判驳回诉讼请求。
黄某是兴安某砖厂的正式工人,2012年5月起,其妻子陈某在农闲时常来帮丈夫一起干活。2015年9月13日,黄某因身体不适,无法到砖厂做事。妻子陈某心疼丈夫,并提议代其出工,两人合计陈某代黄某出工既可以不用被扣钱,也可以让黄某得到休息。于是,陈某当日代夫“出征”,来砖厂帮忙搬砖。
在与其他工人搬砖的过程中,因砖块不稳滑落,将李某小腿砸伤。后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因与砖厂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2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应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裁决不予受理。2016年1月,李某向兴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砖厂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双方主体适格,劳动者提供属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劳动,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本案中陈某未接受过砖厂的安排管理,也未受砖厂工作制度约束。陈某与砖厂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内部特征。陈某代黄某到砖厂干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外部特征,其不具有工作证、工资表等表面劳动关系存在的外部特征,陈某代黄某出工的行为系夫妻间的帮工行为。故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