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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拖欠货款不给 法院扣公积金维权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3-18 11:37:54 打印 字号: | |

唐某某是兴安某餐饮业的负责人,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唐某某向黄某某购买猪脚食材,由经手厨师在供货单上签名认可,货物总价为7800元。2013年6月,双方经核对清算后由唐某某立写欠条一张给黄某某,裁明“今收到黄某某猪脚款7800元,本人保证一年之内还清,特立此据。”然而约定期限已到,唐某某未能给付货款,于是黄某某向兴安法院起诉。经兴安法院审理,判决唐某某给付黄某某货款7800元。


    判决生效后,唐某某仍未支付货款,并且电话不接,连店门也已转手,无奈之下,黄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也无法查找到唐某某的下落,只打听到唐某某原是某事业单位的一名员工,后因某种原因停薪留职。承办法官想,既然是正规单位的员工,肯定在其停薪留职前每月定期交纳了住房公积金,果然不出所料,兴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的信息显示唐某某公积金账户里有近2万元。高兴之余,承办法官当即办理好相关手续,前往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7800元案款扣划至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3月17日,承办法官通知申请人领取了全部案款。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