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破碎的”借条,完整的债务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3-21 08:31:41 打印 字号: | |

出于信任,罗某将钱借给了朋友赵某,出于信任,罗某把借条给了未还借款的赵某,结果被赵某毁灭证据,当场撕碎借条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破碎的”的借条,加上完整的证据链,法官认定了债权债务关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偿还罗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000元。
   2014年3月,赵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好友罗某借款3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给罗某收执。借条上约定本金3万元,利息按年利率30%计算,借款应于6个月内清偿完毕。借款到期后,罗某多次催收,赵某却以终种种理由推脱。


    2015年4月20日,赵某忽然打电话约罗某商量还钱的事。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开始协商还款事宜,期间赵某打电话叫生意伙伴送钱过来。之后赵某提出钱马上送过来了,让罗某把借条给他,罗某没多想,就把借条给他了,然后赵某当场撕碎了借条并扔进旁边垃圾桶,随后拿出800元钱给罗某后离开。
    庭审中,罗某、赵某两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撕毁借条的原因,双方各有各的说法。赵某称,自己早在2014年的12月9日便将3万元借款本金归还给了罗某,只是罗某当时没有带借条原件,双方便协商还利息时一并交借条原件,因此,2015年4月20日其电话联系罗某来领利息1000元,便将借条原件收回毁灭的。罗某却称,其是听说赵某马上要还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才将借条原件交给赵某的,谁知赵某却当场撕毁证据,以此逃避债务,为此罗某提供当时在场的证人葛某为其证明借条被撕毁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原件虽然被撕碎,但经拼凑后,与其复印件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且赵某对借条的真实性亦予以。同时,罗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经庭审调查,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款的事实的存在,此时,罗某认为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而赵某主张其与罗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仅有口头陈述不足以对抗罗某的主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的规定,赵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破碎的借条应予以采信,罗某与赵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