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赚小钱与赌博机机主合伙在超市内摆放赌博机,招引群众赌博,从而获利,却不想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害人又害己。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今年33岁,是兴安县兴安镇一家超市老板。2014年9月,张某的超市来了一位“湖南人”,那人与张某商量表示,在张某的超市里放置两台赌博机,赚来的钱五五分成, 张某听后很心动,他明知道赌博机具有赌博性质,但是想到在店里放台赌博机占地不大,也不影响超市营业,这笔无本生意稳赚不赔,最后还是点头应允。于是,2014年10月至案发日(2015年10月13日),张某代为管理两台赌博机,共获利人民币7000元,其间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摆放赌博机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情节严重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4年3月26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 “开设赌场”行为。同时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始赌场罪的情形有: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