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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稚童命丧医疗事故 法院执行了九年心结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3-22 11:17:03 打印 字号: | |

2007年4月30日晚上9点,当时年仅四岁的蒋某军因肚子痛被伯母带到本村个体医生刘某某的诊所诊治,刘某某没有给小孩做基本检查就开始给小孩输液,输液完后,小孩病症并未得到缓解,仍叫肚子痛,刘某某还是没有给小孩做检查,就让其回去睡一觉,说睡一觉就好了。谁知当天晚上1点左右,小孩出现心跳减弱,家人于是赶紧又叫刘某某来查看,刘某某到后,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叫其家属向120求救。120到后,小孩已停止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孩死亡后,经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1医院做病理解剖,诊断为:肠扭转坏死,中毒性休克。后经桂林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后因赔偿事宜,蒋某军的的家人蒋某、蒋某尚起诉至兴安法院。


经兴安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某赔偿蒋某夫妻各项损失15295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坚称自己并无过错,一直拒绝履行,于是,蒋某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仍然拒绝履行,承办法官只有通过不间断查询其银行存款来获得财产信息。2008年,承办法官第一次扣划刘某某银行存款,申请人领取8000元执行款,之后刘某某不再存钱到银行卡,其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迫搁置,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仍然不间断查询刘某某银行存款,希望通过追回赔偿款来慰藉这对伤痕累累夫妇的心。终于,黄天不负有心人,3月17日承办法官再次查询刘某某财产信息时,发现其银行账户内刚好有一笔存款够支付该案剩余执行款,为了不打草惊蛇,承办法官当即前往银行将刘某某存款扣划至了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3月21日上午,蒋某夫妇领取剩余案件执行款,案件得以执结,也了却了蒋某夫妇这九年以来的心结。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