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是伍某某的母亲,2004年,伍某某通过网络与蒋某某相识相恋,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他们的女儿降生。女儿的出生让这个小家庭增添了欢乐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生活压力,为了承担起家庭开支,蒋某某决定做点小生意,但是又没有足够的本钱。经过小夫妻商量后,于是蒋某某向岳母李某某借了第一笔钱,至此,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蒋某某陆陆续续向李某某借款24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于2012年6月28日向岳母出具了一张借条,裁明了借款金额共24000元,约定两年内还清。刚开始,李某某觉得拿点儿钱让女儿一家做生意也无可厚非,因为大家都是一家人,也心疼女儿和外孙女,所以这笔钱也没急着让女婿还。谁知道小两口的日子越过越差劲,两人天天为一些琐事吵架,甚至闹到了法院,两人最终还是离了婚。李某某眼睁睁看着女儿的婚姻破裂而无计可施,既然木已成舟,李某某也决定不再继续任由蒋某某赖着借她的24000元不还。2014年5月,李某某起诉至兴安法院,要求蒋某某偿还借款24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处蒋某某、伍某某共同偿还,各负担一半,即12000元。
判决生效后,蒋某某和伍某某都没有如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李某某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该案的情况后,主动约谈了蒋某某和李某某,一开始,蒋某某同意给付12000元,但不给利息,而李某某坚决要利息,并是按照24000元本金计算的利息,因此两人分歧比较大,态度也比较强硬。经过承办法官苦口婆心的做工作,“虽然你们两人没有血缘关系,但也一口一声妈妈喊了这么多年,况且还有一个可爱的小宝贝,两人能否看在小孩的份上各退让一步?”半个小时后,两人吵过、骂过,心里也舒坦了,再加上承办法官的劝导,李某某最终妥协,放弃对女儿伍某某部分的追偿,也同意蒋某某只给付12000元本金。3月17日,蒋某某将12000元交到法院,18日,李某某领取了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