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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到糟心事,法院倾情为民忧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3-23 17:57:09 打印 字号: | |

家住兴安的蒋先生最近遇到了一连串的糟心事,而罪魁竟是新买的一套商品房。日前,我院对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了蒋先生与被告吴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吴先生返还蒋先生购房款456700元。


蒋先生的儿子蒋某年近三十还未结婚,虽然有一个交往两年的女友,但两人一直未领证,蒋先生心里很是着急。2015年,蒋先生与妻子两人退休了,闲来无事又心急抱孙子的蒋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商量,决定把辛苦攒了几十年的存款拿出来给儿子买婚房。经过联系,蒋先生及家人通过中介看上了一套160多平米的二手房,房主刚装修,没有居住过,房屋总价虽然超过了预定的价钱,但儿子很喜欢,又离儿子的单位近。经过商量,一家人决定向亲戚借几万款钱买下这套房子。


经过协商,2015年8月,蒋先生与房主吴先生就房子的房价及办理手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蒋先生按约定时间交付了购房款,而房主吴先生也将房屋的使用权交给蒋先生,双方对过户的时间进行了约定,不久,儿子与女友入住新房,婚事定在年底办完。一切按自己预想的方向发展着,蒋先生与妻子别提多高兴了。可办理过户手续的那天,蒋先生与吴先生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该套房屋因被多个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蒋先生找吴先生讨说法,吴先生说自己去问清楚,会给蒋先生他们一个交代的,之后并离开。从此,蒋先生就再也没联系上吴先生。


    联系不上房主,蒋先生多次到房管部门询问查封的原因,被告知吴先生因涉及多起纠纷故房产被查封。蒋先生的“准儿媳”因房屋的事情与儿子蒋某多次吵架后分手。2016年1月,蒋先生再次联系吴先生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吴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456700元。
法院审理中查明,2015年8月,涉案房屋因牵涉多起纠纷被多个法院查封,不能进行过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蒋先生与吴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蒋先生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房屋被查封,且至今未被解除致使蒋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蒋先生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付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