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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冻提异议 执行审查被驳回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3-28 16:59:57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月5日21时,蒋某某在朋友张某某家吃完晚饭,正坐在院子里休息,此时李某某恰巧路过张某某家门口,看见蒋某某在院内休息,李某某就以为蒋某某在他人面前讲她的坏话,于是手持红砖、木棍冲进张某某家,将蒋某某打伤。蒋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兴安县人民法院治疗。因治疗费用问题,蒋某某将李某某诉至兴安法院。经过兴安法院审理,判处李某某赔偿蒋某某经济损失5765.86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仍拒绝给付,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某不配合,法院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后,冻结了其账户内存款,并根据其住址邮寄了冻结裁定书。过了几天,李某某发现其存款被冻,对此意见很大,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判决书和裁定书送给其丈夫不符合法律程序,因为她与其丈夫已经分居五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收到异议书后,兴安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认为判决书违反法律程序,要求再审,应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能作为排除执行的理由,因此驳回了李某某的执行异议。


异议驳回后,李某某也并未申请再审,于是承办法官将冻结的5765.86元存款扣划至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3月25日上午,蒋某某领取案款。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