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兴安法院执结一起承包土地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案款,高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原来,石某和龚某都是一个村的村民,为了便于管理和耕种,1999年的时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裁明石某的0.87亩水田与龚某的0.6亩水田进行调换,且该互换协议于2001年被村委会同意并加盖公章确认。之后,双方相安无事,分别对各自调换的水田进行了耕种管业。本以为会一直相安无事,谁知在利益面前、在钱面前,一切都变了样。2011年因修建公路,龚某调换给石某的0.6亩水田中有一部分被国家征收,被国家征收当然会有补偿款,于是龚某决定要回被调换的水田,以得到补偿款,但商量后,石某不同意换回,龚某便以其是被征收水田所有人为由,领取了补偿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石某诉至兴安法院。
经过兴安法院审理,确定了石某与龚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有效,并判处龚某返还石某土地补偿款4072元。判决生效后,龚某某并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石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龚某并未当一回事,仍然我行我素,承办法官和平解决此事的想法破碎。为了解决执行问题,不惜穷尽一切办法。于是承办法官查询到龚某的身份证后,立即输入执行查控系统对龚某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有付出就会有收获,龚某的银行账户里果然有存款。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承办法官当即对该笔存款进行了冻结,并扣划至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3月28日上午,石某领取了全部案款,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