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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十八年后分手,女方请求分割财产被驳回
作者:张萃  发布时间:2016-03-30 09:55:43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不少人认为有感情的两个人在一起生活就可以了,领了结婚证反而是一种束缚,不领结婚证的生活更自由。但是,这些人忽略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其实也是一种法律保障。一起生活了十八年的张女士和唐先生,最近却因为产生矛盾而决定分手,要分割财产而闹上了法院。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驳回了张女士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1993年11月,唐先生的妻子身亡,家中有一个不足8岁的女儿和一个6岁的儿子。未离婚的张女士于同年12月中旬,带着自己一个5岁的儿子住进了唐先生的家中,与唐先生一起生活。后张女士于2002年办理离婚手续,张女士与唐先生双方继续共同生活至2011年。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张女士于2015年11月向兴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40.8亩杉树林地及毛竹、半座房屋、一间厢房及一块约100平方米的地。


诉讼中,被告唐先生辩称,其与原告张女士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被告没有与原告以夫妻名义生活,被告与原告也不是非法同居,原告只是偶尔来被告家居住一次就又走了。原告所诉称的40.8亩杉树及毛竹是被告种植的,原告没有与被告一起种植,且林权证上的名字只有被告一个人。原、被告双方并没有购买半座房屋,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婚姻关系,被告不同意分割补偿款给原告。


 


兴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缔结的两性结合,而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本案原、被告在原告张女士未离婚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谴责,即便2002年原告张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仍不符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结婚要求登记的法定条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故原告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依法应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对于原告提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的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了张女士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