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是中国水电建设某工程局项目部的工人,2013年4月28日,吕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受伤后吕某被及时送去医院治疗,治疗后吕某未继续到该项目部工作。之后,因为工伤赔偿事宜,双方发生争议,于是吕某向兴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兴安兴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项目部同意支付吕某赔偿款45000元,并裁明此款分两次付清,吕某领款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并放弃其他追偿。协议签订后,项目部当即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2500元,拿到第一笔钱的吕某回到了东北老家,安心的等着项目部将剩余部分赔偿款打入他的账户,谁料期限已过,项目部却却迟迟未将余下的32500元打给吕某。为此,吕某踏上了千里追款路,经吕某多次催讨,项目部又给付了10000元,剩余的22500元仍然拒绝支付,无奈的吕某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兴安法院执行局后,承办法官立即向项目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收到通知书后,项目部的代理人赵某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在电话中,承办法官向赵某讲诉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不仅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以信用惩戒,而且还会追究拒执罪,被判刑,这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将是毁灭性的打击。之后还向赵某列举了兴安法院已经判决的两起拒执罪案件。赵某听了之后,心有余悸的答应会与项目部负责人沟通,沟通后再予答复。
3月28日,赵某如约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说项目部愿意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请求法院不要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当天下午,该笔款项就汇入了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案款到账后,承办法官通知了吕某领取。3月29日,从东北赶来的吕某在桂林火车站与等候的承办法官回合,填写了领取执行款的领款单,下午,案款转入吕某账户,到此,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在承办法官的灵活执行下终于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