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法院邀请到了桂林市中院民二庭庭长吴小嫦就担保法、物权法和公司法为兴安法院干警进行专题培训授课,该院业务庭全体干警参加。
培训会上,吴小嫦庭长所讲授的内容主要有:一、民商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吴小嫦庭长结合四个真实案例具体分析了这四大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运用。二、担保法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难点问题。吴小嫦庭长具体讲解了抵押权的设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时的处理;抵押权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登记机关存在过错,给抵押权造成损害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抵押权认定问题;当事人拒绝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处理这五个方面的内容。三、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范冲突与选择适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发生的担保行为,物权法与担保法均对其具有约束力。如果出现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法官必须依据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制选择适用。四、解读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吴小嫦庭长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六个方面一一展开论述。五、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诉讼案件疑难问题及应对策略。吴小嫦庭长重点讲述了公司瑕疵出资问题、股权转让纠纷问题、公司解散纠纷问题、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培训结束后,业务庭的干警们纷纷表示,吴小嫦庭长的授课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有实践的深度,对于审理实践中涉及担保、公司的相关案件大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