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兴安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执行款。
蒋某和王某都是兴安某初中的初三学生,同校不同班。2013年11月11日,王某的同班同学文某与蒋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发生争执,各自回到宿舍后,蒋某气不过,于是与其同班同学唐某到文某与王某的宿舍又与文某发生口角,之后离开,其后又着急唐某等五名同学再次到文某的宿舍,因错认王某为文某,由蒋某带头打了王某,其他人对王某进行了三四分钟的推打后才离开。当天18时许,王某召集十余名同学到蒋某所在的班级,要求找蒋某的班主任反映情况,但是蒋某班主任不在教室,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推打,在推打过程中,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卡刀划伤蒋某手臂,刺伤蒋某的左腹部。事发后,蒋某被送至兴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因赔偿问题,蒋某起诉至兴安法院。
经兴安法院审理,虽然蒋某殴打王某在先,存在一定过错,但是王某随身携带卡刀前去理论,本身就带有以暴制暴的错误心态,更是用卡刀将蒋某刺伤,是典型的侵权,明显存在严重错误,然而学校在学生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时,并未有老师出面制止,学校也存在疏忽和管理问题。因此,判决王某、王某父亲王某红及母亲覃某赔偿蒋某经济损失35618.89元,扣除已垫付医药费,还应赔偿17618.89元;判处兴安某中学赔偿蒋某经济损失14247.56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和学校均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于是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做思想工作,学校方面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然而王某及其父母仍然拒绝履行,坚持认为他们并没有错,是蒋某先动手打了王某,王某才会出现过激行为,用刀刺蒋某。尽管如此,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既然敬酒不吃吃罚酒,那也休怪法院不讲情面,当即承办法官在执行查控系统上对王某及其父母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王某红及覃某的银行账户上各有几千元,刚好够支付蒋某的赔偿款。于是承办法官马不停蹄,立即前往所在银行分别对两笔存款进行了扣划。4月5日下午,蒋某在其父母的监护下领取了全部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