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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为由侵占房屋 法院执行促当事人自动搬离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4-07 16:47:22 打印 字号: | |

2002年4月11日,常某以李某拖欠其借款为由,强行损坏李某位于兴安某街房屋的房门,闯入李某的住宅居住。常某强行入住期间,李某多次要求常某搬离,都被常某拒绝。于是于2015年4月23日,李某起诉至兴安法院,要求常某搬离。经兴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李某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常某强行入住,侵犯了李某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因此判决常某腾出其占有的李某所有的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李某。然而判决生效后,常某仍然无动于衷,住在该房屋里,于是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多次找常某做思想工作,劝其自动搬离,“你强行闯入李某的家,并将房屋占为己有,本就属于侵犯他人财产,而且你住了这么多年,李某也未收取你任何费用,现在只要求你搬离房屋,已经很给你面子了。对于你说的借款,你可以拿出证据后另行起诉,这并不是你侵权的借口……”常某听了之后,态度有点动摇,承办法官接着又说,“如果你还是不愿意腾出房屋,法院将会组织人手强制将你的东西搬出,到时只会让你更难堪,丢尽脸面,而且还有可能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你们这样的生意人,贷不了款,注册不了公司,吃亏的只会是你自己”。好说歹说之后,常某终于愿意腾出房屋,返还给李某。


4月5日,搬离的常某将房屋的钥匙交到了承办法官手上,4月6日上午,承办法官与李某一起到房屋处对该房屋进行了验收,查看没问题后,承办法官正式将钥匙交还给了李某,至此,案件终于得以执结。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