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6日,蒋某从兴安县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汽油耗尽,正当蒋某苦恼的时候,发现旁边停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当即就从该三轮摩托车的油箱偷抽汽油注入到自己的摩托车邮箱中。正在蒋某抽油的过程中,被蒋某甲发现,蒋某甲不听蒋某的解释,与闻声赶来的蒋某甲父亲蒋某乙一起把蒋某的摩托车推到路边并对蒋某进行拉扯,在相互拉扯的过程中汽油淋撒到蒋某身上,蒋某甲欲用电棒电击蒋某时,将蒋某身上的汽油点燃,导致蒋某双手及颈部烧伤,衣物、手机被损坏,蒋某受伤后被送至兴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救治,因治疗费问题,蒋某起诉至兴安法院。
经兴安法院审理,蒋某甲与蒋某乙连带赔偿蒋某各项合理经济损失8015.1元。判决生效后,蒋某甲、蒋某乙拒绝支付赔偿款,蒋某申请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刚开始还可以联系上蒋某甲父子俩,但每次联系都只是口头答应,却不付诸行动。之后再联系干脆不接,再之后就已经停机,无法再联系。为此,承办法官多次查询两人财产信息,都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又让申请人配合执行,多方打听两人下落,每次发现线索就带承办法官去蹲守,但始终没有找到两人踪影。就这样,案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被迫搁置了三年。
直到2016年3月,承办法官抱着闯闯运气的态度再次查询两人的银行账户,发现蒋某甲在广东的银行有一个账户,且里面有1千多元钱,承办法官就想是不是蒋某甲是不是在广东打工,此账户是不是蒋某甲的工资账户。经过几次观察,确定了此账户为蒋某甲乙工资账户,承办法官当即进行了冻结。4月5日,蒋某乙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询问其儿子蒋某甲工资账户被冻一事,确认是因与蒋某案件被冻之后,当即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4月6日,承办法官约来蒋某与蒋某乙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蒋某乙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1万元,其余利息蒋某放弃。当天下午,蒋某乙将1万元案款缴入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承办法官寻寻觅觅三年的案件终于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