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两男子因不满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指使司机恶意冲卡逃避收费,还故意撞毁收费站栏杆等设施,近日,兴安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车主艾某和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司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5月份,被告人艾某、俸某合伙购买了一辆货车,并聘请被告人孙某为司机帮忙拉货,为了逃避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被告人艾某、俸某便指使被告人孙某多次在兴安县某一收费站强行冲卡,造成该收费站的自动栏杆等设施损坏。其中2015年8月11日凌晨0时、8月18日凌晨4时、8月22日晚上22时45分冲卡,分别造成损失1000元,8月13日冲卡造成损失1300元,9月3日凌晨1时16分冲卡造成损失10970元,以上共造成收费站损失152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俸某、孙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艾某、俸某在本案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所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俸某、孙某当庭认罪,且艾某的家属将赔偿款全部交至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俸某相对被告人艾某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
法官评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