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和蒋某两家是邻居,共用一条排水沟,该排水沟款约0.8米,是村庄扩建道路时修成,很早前两家就因为排水沟问题发生过矛盾,后经过村干部处理,约定双方不得占用阻塞排水沟,可适当的维护。2014年3月24日,季某在排水沟上靠其墙边砌石片,蒋某看见后,立即阻止但遭到季某拒绝,于是蒋某便自己将季某的木桩、桶拨出踢倒,见状,季某上面与蒋某发生扭打。打斗过程中,蒋某头、腹部受伤。事后经兴安县公安局两次调解均未果,蒋某便向兴安法院提起诉讼。经兴安法院审理,判决季某赔偿蒋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817.03元。判决生效后,双方都仍有怨气在身,季某也拒绝给付赔偿款。于是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执行局后,承办法官为了能够化解双方矛盾,缓和双方邻里关系,多次约谈双方,对他们进行调解,但是不管怎样调解劝说,季某就是不支付赔偿款。既然和平对策失败,承办法官只有强制查询季某财产信息。经过查询,发现季某的某个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承办法官当即从其存款中直接扣划了1817.03元至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4月12日上午,承办法官通知蒋某领取了全部案件执行款,案件得以执结。该案中,季某与蒋某比邻而居,为点小事拳脚相向,伤了和气又赔了钱,得不偿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