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兄弟共有财产占为己有 法院维权强制扣存款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4-13 15:31:20 打印 字号: | |

苏甲、苏乙、苏丙与苏丁是亲兄弟关系,他们的父亲于1963年在兴安某村修建房屋一座,1991年3月15日,经家庭内部分家析产,兄弟四人将该房屋的产权办理登记,并以四人为土地使用共有人,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9年11月开始,因政府修建水库工程,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被兴安政府依法征收,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均以四人共占名义进行造册、登记,并在房屋设施拆迁补偿登记表和增加补偿登记表上注册有兄弟四人共占。其中房屋设施拆迁补偿费共计为221710元,由苏丁单独领取,因补偿款分割问题,四兄弟引发纠纷,为此,苏甲、苏乙、苏丙起诉至兴安法院。


经兴安法院审理,判处苏丁分别给付苏甲、苏乙、苏丙房屋拆迁补偿款各52396.8元,共计157190.4元。判决生效后,苏丁仍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于是,苏甲、苏乙、苏丙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多次组织兄弟四人的进行调解,期望通过调解化解兄弟四人之间的矛盾,然而每次调解,四人情绪都非常激动,当场闹得不可开交。调解失败后,承办法官又单个跟他们联系,企图寻找突破口,但也宣告失败,四人间的矛盾远不止补偿款纠纷这么简单。矛盾无法化解,三申请人又一直催促,承办法官只有在查控系统上对苏丁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苏丁的账户里有16万元存款后,承办法官当即进行了冻结,冻结后再次做苏丁思想工作,在与苏丁的沟通中,苏丁直接让承办法官扣划其被冻结的那笔存款。


4月13日上午,承办法官将该笔款项扣划至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并通知三申请人领取了全部案款。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