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0日21时许,鲁某在兴安县城某酒店旁打出租车时与出租车司机张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后被旁人全开,但双方并未马上离开现场,仍相互对峙,对峙阶段,鲁某突然冲上前去殴打张某,双方又相互殴打,路人丁某见后则在旁打电话报警,报完警后上前劝架,当张某之前打电话约来的出租车司机欧某(在逃)赶到后见三人扭打在一起,即持刀将鲁某胸部等多处捅伤,张某亦持伸缩棍将丁某头部等全身多处打伤。受伤后,鲁某、丁某当晚被送至兴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张某也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鲁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十级伤残,丁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兴安法院审理,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赔偿鲁某经济损失24912.46元,赔偿丁某经济损失8866.4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前往监狱服刑,经济赔偿事宜被迫搁置。直到2015年底,张某减刑出狱,鲁某和丁某多次提出要求张某支付赔偿款,但张某拒绝支付,于是鲁某和丁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是张某仍然拒绝支付赔偿款,认为他已经坐了牢,不应再赔钱。几次思想工作都做不通之后,承办法官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查询了张某的银行账户,没想到张某刚出狱账户里居然就有足额的案款。为不打草惊蛇,承办法官当即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之后再次联系张某,张某态度仍然强硬,面对此情况,承办法官直接将冻结的案款扣划至了法院执行款专户。
4月18日,鲁某和丁某领取了全部案款。因一时冲动,张某伤人害己,吃了牢饭还赔了钱,这笔买卖亏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