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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热水器洗澡丢性命 法院助力追回赔偿款
作者:蒋光明、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4-22 16:28:31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1月8日,唐某的妻子李某在张某开设的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由张某指派技术人员陈某当日到李某租住的家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有与李某租住同一栋楼的刘某在旁观看,并在安装完成后帮助测试了水温才离开,陈某清理好安装现场后也离开了李某的租住房。当天晚上唐某即使用了该热水器洗澡。然而2013年11月12日晚,李某在洗澡过程中,因置放在热水器通风口上的电线(为家庭其他电器用)熔化而漏电导致李某触电身亡。2013年11月13日,在兴安县政府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唐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垫付安葬费得协议,协议确定张某先垫付安葬费8万元,如以后法院判决张某担责,垫付安葬费可在判决数额中抵扣。


经兴安法院审理,判决张某不担责,驳回唐某的诉求。唐某不服,上诉至桂林中院,桂林中院撤消了兴安法院的判决,判决由张某赔偿唐某70588.6元(已扣除张某已垫付的8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唐某申请兴安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执行局之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但是张某仍拒绝支付,认为窗口的电线不是陈某放置,造成李某的死亡他不存在任何过错,并表示会继续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期间,承办法官在未收到任何再审材料的情况下,查询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并冻结了足额的案款。之后高院受理该案,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中止执行处理,等待高院审理结果。谁料一段时间后,经过高院主审法官的劝解和沟通,张某撤回了再审申请,并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请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当天将案款存入了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


4月21日,承办法官通知唐某领取了全部案款,并将张某的账户解除了冻结。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