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兴安法院组织人手强制一起相邻纠纷案,拆除了拦路的猪圈。
唐甲与唐乙是亲属关系,两家相邻而居。唐甲的新房与唐乙房屋之间原有一条自西向东的通道,唐乙也认可于1996年之前从该道路通行至唐甲菜园。后来唐乙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该通道上修建了一个临时猪圈,影响了唐甲出入其菜园,因此引发纠纷。纠纷发生后,经唐甲、唐乙的亲属、村干部及镇司法所等调解,均未果,唐甲遂起诉至兴安法院。
经兴安法院审理,判决唐乙三十日内拆除修建在该道路上的猪圈,清理建筑垃圾,恢复道路通行。三十日很快过去了,但是唐乙仍未拆除猪圈,于是唐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做唐乙思想工作,但是唐乙不听劝告、坚持己见,拒绝拆除猪圈,阻碍道路通行。既然自动拆除无望,申请人又多次催促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向领导汇报后,决定组织人手对猪圈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之前,承办法官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和风险预案,提前与申请人沟通,让其预先准备人手。4月21日,兴安法院执行局陆局长与承办法官等多名法警一起来到执行现场,在多位民工的帮助下,强制拆除了拦路的猪圈,恢复了道路的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