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与王红于2007年6月认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9月13日两人登记结婚,2008年5月25日生育一小孩。婚后李明入赘到王红家中,因夫妻之间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难以维系。2014年,王红与李明商量离婚事宜,李明因此经常对王红进行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5月,王红起诉至兴安法院,请求判令与李明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兴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明与王红自愿离婚,婚生小孩由李明抚养,王红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直至小孩成年,同时对其他共有财产也进行了分割。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双方都按照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处理,却唯独小孩的抚养费问题,王红迟迟未按照协议履行。于是李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执行局后,承办法官试图与王红取得联系,约双方就抚养费问题再次进行调解,但王红始终拒绝露面,也不愿与李明通电话。沟通无效后,承办法官只有查询王红的银行账户,希望从其账户中扣除目前几个月的生活费给李明。黄天不负有心人,承办法官扣划王红多个银行账户后,终于凑足了目前的2400元生活费。之后承办法官再次与王红联系,苦口婆心的对王红进行了劝说,“当初李明殴打你,你是受害的一方,离婚本来就没有错,但是你们的小孩是无辜的,他毕竟也是从你身上掉下来的肉,希望你慎重考虑一下,不要到时连小孩都不认你”。王红听后,表示也会考虑,但仍然不愿与李明见面,答应生活费会每月给付给小孩本人。5月31日,李明领取了生活费,该案暂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