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应保证所出租的土地无任何纠纷,谁知他人竟在出租地上种植了杉树,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出租人移除种植在承租人柑橘地中的杉树;驳回出租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于2014年2月20日与何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将向兴安县高尚镇某经营场租赁的山场50亩转租给何某经营,转租期限为2014年2月20日至2028年12月31日,总转承包费为9万元,赵某应当保证承包的土地无任何纠纷。之后何某投入大量资金,在承包地上修建了生产用房、对土地进行开垦、种植了柑橘等果树。2015年2月,他人以承包地有纠纷为由,在原告承包的50亩地中种植了杉树,该杉树至今没有移除,严重影响了原告种植的柑橘的生长。于是,何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兴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移除种植在何某承包土地上的植物,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从2015年3月起按每年15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至妨碍原告生产经营的植物移除时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转租的土地应当是没有任何纠纷的土地,以利于原告实现合同目的。现他人在原告种植柑橘树的承租地中种植杉树,严重影响了原告对承租地的经营管理,也影响了柑橘树的生长,给原告的生产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当协助处理、移除种植在原告承租地上的杉树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没有向本院申请对其损失进行评估,其损失计算没有依据,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审理,待评估损失后,原告可以另行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