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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与他人起纠纷 ,携带枪支去理论获刑三年
作者:莫仁亮 张萃  发布时间:2016-06-13 10:03:42 打印 字号: | |

兴安一男子因丈量砍伐树木与他人发生纠纷,便携带枪支前往木材加工厂找他人理论,意图吓唬对方,谁知竟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2月25日11时许,郑某在高尚镇某一木材加工厂内因丈量砍伐树木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后郑某便携带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和一支自制火药枪前往木材加工厂去找他人理论,公安民警在接到其妻子的报警后赶到现场,当场缴获了郑某所持有的两支枪。经鉴定,郑某所持有的两支枪均属火药枪支,能正常击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郑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明知其妻子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为,应视为自首,辩护人的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非法持军用枪支一支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