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某物业公司是一家合法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等级为三级。2012年7月5日,物业公司与兴安某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欧某某是该小区的业主,2012年入住,但是从2013年8月开始,欧某某拒绝交纳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物业公司多次将催缴单粘贴到欧某某家门上,欧某某均视而不见。催缴无果后,物业公司起诉至兴安法院,要求欧某某支付物业费等1982.5元。经兴安法院审理,判决欧某某支付物业费等1835.35元。判决生效后,欧某某仍然拒绝支付,于是物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承办第一次与欧某某联系时,欧某某口头答应来法院处理,但都没有付诸行动,之后再打,便已无人接听。面对此情况,承办法官获取欧某某身份证号码后,立即在执行查控系统上对欧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刚好查询到其某一个账户上有1900元,承办法官当即赶往银行将这笔钱扣划至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
6月12日,物业公司领取了全部案款,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