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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搭建厂棚遭处罚 法院执行助力追罚款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6-20 17:53:03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0月,周某未经兴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兴安县某村口占用10000平方米土地搭建厂棚用于竹料加工,其中新建建筑物4242.9平方米。2015年5月,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对周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立案调查,同年6月底,兴安国土局依法向周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但周某没有提出听证的申请,于是于7月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周某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全部土地的原种植条件,并对新建的4242.9平方米建筑物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2429元。周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未向兴安县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兴安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拆除建筑物和交纳罚款。为此,兴安县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经过兴安法院行政审查,同意强制执行42429元罚款及加处罚款,非法土地上建筑物的拆除由国土局组织实施。


案件移送执行局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向其说明情况,阐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不仅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坐动车、飞机、贷款等高消费和信贷行为,还将会被追究拒执罪,判处刑罚。周某听后,心里有一丝后怕,当即表明会尽快筹钱交罚款。


2016年6月14日,兴安国土局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说周某已主动交纳了罚款,并提供了周某交款的票据,同意法院将该案做结案处理。自此,该起行政处罚纠纷案顺利执结。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