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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厂房遭高压电击伤 法院维权追回赔偿款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6-20 17:54:20 打印 字号: | |

兴安某彩钢瓦批发部是廖某、李某夫妇所开办,工商登记者为李某名下,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范围民用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廖某、李某在经营彩钢瓦的同时承建钢架厂房,但无建设资质,与黄某素有业务往来,黄某主要负责搭建劳务工作。2013年10月,兴安某木制品公司在自己厂房土地上搭建钢架结构厂房,将搭建工程发包给廖某、李某所开办经营的彩钢瓦批发部,双方于2012年4月18日签订了一份钢架厂房制作协议书,裁明了承建方式、施工图制作、施工时间、结算方式等内容,另外约定“乙方施工安全问题自行负责”。廖某、李某承建厂房后,又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搭建,负责主要搭建工具,材料由廖某、李某提供。2013年10月7日,黄某雇来两名劳工共同进场施工。因搭建的厂房位于高压电线月2.2米下,在施工中,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工具,黄某在递送钢材的过程中碰触到高压电线上被电击伤。事发后,黄某被送至兴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入桂林解放军181医院治疗。于2013年11月22日出院,住院46天,共用去88273.37元,全部由廖某垫付。2014年9月11日,黄某的伤势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并评估黄某后续植皮仍需医疗费22000元。因责任承担问题,当事人经多次协商未果,于2015年3月起诉至兴安法院。


经兴安法院审理,黄某共造成经济损失197419.53元,根据各项担责比例,廖某、李某应赔偿黄某78967.81元,到廖某、李某已帮黄某垫付88273.37元,多垫付的9305.56元黄某应予退还,兴安木制品公司应赔偿39483.91元,其余损失黄某自行承担,遂判决兴安某木制品公司赔偿黄某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9483.91元。判决生效后,木制品公司仍拒绝支付赔偿款,于是黄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执行后,承办法官向木制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履行期限已过,木制品公司始终不愿支付赔偿款,认为黄某与其无任何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多次向其解释“对判决如有不服,可以起诉,现在判决已生效,就应按判决书执行”,但该公司就是执迷不悟。敬酒不吃吃罚酒,于是承办法官查询了在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了该公司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账户里有足额的案款。当即承办法官对该笔案款在电脑系统上进行了冻结。6月11日,承办法官前往银行将案款扣划至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13日,黄某领取全部款项,案件执结。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