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5日凌晨1时许,当时还未成年的张某与李某、王某从兴安某茶庄喝酒后到兴安某网吧上网,走进网吧内转弯处时,张某与上网出来的刘某侧肩相撞了一下,双方互看了一眼,张某即上前朝刘某脸上打了一巴掌,与刘某同来上网的赵某见状便上前劝阻,并把张某扯开,李某见赵某推张某,便持卡刀与随后赶来的王某帮助张某对刘某、赵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张某从网吧柜台上拿起一可乐瓶子朝赵某头上砸了一下,后又持卡刀将赵某腰部刺了一刀,之后张某、李某、王某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七级。赵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到兴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9日在解放军181医院检查后转入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4月30日出院,住院其中费用支出月2万元。
经兴安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和王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带民事张某的父亲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5119.99元,李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5382.86元,王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5382.8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前往监狱服刑,就赔偿事宜,因赔偿金额不大,李某和王某家人则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而张某赔偿较多,其父亲则一直以暂无履行能力拒绝履行。于是,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执行局后,经过查询,张某父亲确实无履行能力,为此,案件被迫搁置。直到2016年6月清理积案活动的开展,承办法官再次将案件进行查询,出人意料,反馈结果显示张某父亲的银行账户里没有钱,反而张某的账户里有足额的案款。为不打草惊蛇,承办法官将张某的账户进行了冻结。之后张某主动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表示愿意与赵某和解。
6月29日,经过承办法官的组织调解,半个小时后,双方终于达成和解,由张某一次性支付赵某28000元了结此案。当天下午,承办法官将28000案款扣划至法院,6月30日,赵某领取了全部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