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岷志同志带队,攻坚克难,在与相关的负责人沟通协商,释法析理,并充分利用失信名单威慑力后,顺利执结一起涉党政机关案件。
何某于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在某镇政府从事打扫卫生及值夜班工作。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5年10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镇政府支付何某各项保险费共计75000余元。该决定书生效后,该镇政府一直未自觉履行义务。2016年5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该镇政府并未按期自动履行,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做工作未果。2016年10月中旬,李岷志副院长带队赴该镇政府,组织双方沟通协调,并向该镇政府负责人阐明中央、自治区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及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对涉及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的具体要求。10月下旬,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承办人告知该镇政府负责人如不按期履行义务,法院拟将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相关负责人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这样对该镇政府及负责人个人都将产生不利后果。
迫于失信名单的压力,10月底该镇政府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执行款。至此该起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