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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成功执结2017年首例先予执行申请
作者:张萃  发布时间:2017-09-22 17:02:56 打印 字号: | |

“谢谢法院,这可是救命的钱啊。”李某某的家属接过法院先予执行款时激动的说。


2017年9月21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向先予执行案件申请人李某某的家属发放案款18万元,这是兴安法院2017年以来首例由执行局办理的先予执行案件申请,为今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起到了指导示范性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据主办法官介绍,该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诉至兴安法院,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昏迷不醒,急需巨额医疗费用,为了使申请人及时获得治疗,特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8万元医疗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在裁定书送达后24小时内向本院支付申请人李某某的医疗费18万元。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接到本院裁定书后,及时按照裁定书履行了义务,也希望申请人领取这笔案款后得到有效的救治,身体康复。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