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院,这可是救命的钱啊。”李某某的家属接过法院先予执行款时激动的说。
2017年9月21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向先予执行案件申请人李某某的家属发放案款18万元,这是兴安法院2017年以来首例由执行局办理的先予执行案件申请,为今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起到了指导示范性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据主办法官介绍,该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诉至兴安法院,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昏迷不醒,急需巨额医疗费用,为了使申请人及时获得治疗,特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8万元医疗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在裁定书送达后24小时内向本院支付申请人李某某的医疗费18万元。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接到本院裁定书后,及时按照裁定书履行了义务,也希望申请人领取这笔案款后得到有效的救治,身体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