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凡在兴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觉到执行局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尚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否则,经查证属实,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涉嫌妨害公务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协助或者妨碍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将在执行工作中对以下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抗拒执行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1. 拒不履行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
2.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或提供虚假财产报告的行为;
3.恶意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情节严重或以其他手段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4. 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阻挠执行干警调查,及以其他方式妨害执行干警正当履行执行公务的行为。
对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本院删除失信信息(即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本院审查同意的。
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给予一定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监督电话:0773-6229203
兴安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