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大岭脑村的亲兄弟两人因口角误会,大打出手,导致其中一人胸部及背部受伤,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7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被执行人刘某在自家门前骂其子刘某国,其亲兄弟申请执行人陈某误以为刘某在骂自己,便手持一根杉木棒朝被执行人刘某走去,刘某见状,转身跑进自家堂屋拿起一把修山刀,随后在自己门前对陈某的胸部及背部各砍一刀,致陈某受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刘某向华江瑶族乡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审理,被执行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执行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423.12元。
被执行人刘某刑满回家后,没有依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陈某向兴安法院申请执行。
刘某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三千元后对剩余款项拒不履行。2018年4月25日,在“春雷行动”中,兴安法院将被执行人刘某依法拘留十五日。经查,被执行人刘某系一级听力残疾人,除种植毛竹的微薄收入外,全家五口主要政府低保维持生活。同时刘某是兴安县交警大队梁大队长的扶贫对象。对于刘某的“二进宫”,其家人对赔偿款一方面表示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包括被执行人自己在内认为坐了牢就不应再赔钱,执行法官一度做工作无效。
2018年5月3日,为解决本案执行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兴安法院执行法官试通过拘留所民警及做扶贫工作的梁大队长帮做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工作。当天下午,在兴安县拘留所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室,兴安县拘留所杨所长、兴安县交警大队梁大队长及干警小莫、兴安法院执行干警三方联动,合力解决本案执行难。经过三方耐心细致的辩法释理、教育沟通,被执行人及其家人意识到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其家人找来一万元当即履行。同时被执行人刘某因认识态度好被提前解除拘留。鉴于申请执行人陈某生活实际困难,本案剩余执行款将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近年来,兴安县拘留所干警根据《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多次协助兴安法院执行干警做被拘留的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促成被拘留人履行判决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