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万物复苏,正是干事创业好时节。2019年3月20日早上6点10分,兴安县人民法院干警31人,警车5辆在法院大楼前集结,至此,为期两天的“春季行动”拉开了序幕。现场还邀请兴安县人大代表1名、党代表1人及兴安县电视台记者见证执行。
6点10分,兴安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岷志作战前动员,要求全体干警听从指挥,规范执法,既要形成震慑老赖的强力攻势,又要营造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随后,31名干警出发,奔向拟拘留人所在地。
首战告捷:从床底下揪出“老赖”
6点半,执行行动小组到达被执行人张某居住的兴安县西环路。2015年7月29日,邓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2线从桂林市往兴安县城方向行驶,遇被执行人张某持C1型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申请人潘某沿国道322线从兴安县城往桂林市方向行驶,被执行人张某驾车避让时车辆侧翻后与大货车相撞,大货车从摩托车和申请人潘某腿上碾过,造成申请人潘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25日,兴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61384元(已赔16860元)。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于2017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张某给付潘某14万元,对剩余款项潘某表示放弃。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张某仅主动履行了5000元,法院强制执行2万元。之后张某一直拒不赔付,且不配合法院执行。当日凌晨,执行干警到达张某家里,找了一圈都没发现张某。但执行干警并未因此放弃,继续搜索,终于在床底下发现了张某,把张某揪住,带上警车。
火力全开:建筑工地上擒“老赖”
11点,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某合提供的线索,行动小组到达某建筑工地,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拘留措施。2018年1月3日,李某某到李某合家讨要犁田的工钱,但李某合认为自己已经给齐给李某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双方互相推搡起来,在推搡过程中,李某某俯身抱住了李某合的脚,将其侧身摔倒在地上,并顺势用手压住李某合的身体。2018年7月27日,兴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某赔偿原告李某合经济损失6536.4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多次言语威胁执行干警。上午11点,执行干警来到某建筑工地,控制了李某某,此时的李某某不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再次威胁执行干警,行动小组立即宣布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春季行动”还在紧张的进行中。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兴安法院将继续不遗余力地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推动执行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