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经过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顺利使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促进了社会和谐。
2010年,郭先生与欧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5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3月,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两人开始分居。2018年7月,郭先生诉至兴安法院,请求离婚。经兴安法院调解,二人最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郭先生需在2019年1月10日前向欧女士支付50 000元,但其未按期履行。欧女士催要无果后向兴安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郭先生督促其履行义务,但郭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执行法官感到,并不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是双方心里堵着气,或是还有其他矛盾纠纷没有解决,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不愿意履行义务。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执行法官在本案的处理上更多的是用感情去感化,虽双方当事人已解除夫妻关系,但毕竟多年的感情还是有的,不要因为离婚反目成仇。起初,两名当事人只要碰面,说不上两句话就转化成没有意义的互相谩骂、争吵。
于是,执行法官选择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交换了意见,各自作出了一些让步,最终达成执行和解,郭先生当场筹款履行,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