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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法院首例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宣判
作者:廖海雲  发布时间:2019-09-02 10:50:55 打印 字号: | |

7月17日上午,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易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该案是兴安县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易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易某在任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和工程项目承建商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易某主动坦白,归案后如实交代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真诚悔罪,并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和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承办法官黄恺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刑事法官在处理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严厉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