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4年1月26日,被执行人王某驾驶逾期年检且未按规定悬挂号牌小型轿车,沿国道由兴安往桂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中央水泥隔离带开口路段时,申请执行人周某自中央水泥隔离带开口路段横过马路,王某驾车在夜间未降低车速行驶,以致驾驶的车辆与周某相撞,造成周某中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等伤害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4年6月25日,周某向兴安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9日,兴安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合理经济损失5.98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王某名下财产,发现其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王某不接电话,还更换了手机号码,借以逃避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法院除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将其基本信息移送至公安部门,请公安部门利用技术、信息、人力等优势协助法院执行该案。
近日,在公安、法院联动作战之下,王某在全州县被控制,随即被移送到兴安法院。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先对被执行人王某司法拘留15日,并视其后续履行情况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在被拘留的第十三日下午,在拘留所度日如年的王某便请求电话联系亲属代为履行案件义务,同时请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另一方面,周某看到了被执行人愿意履行,考虑到自身急需用钱维持家庭生计这一实际情况,答应和解。
在王某被拘留的第十四日上午,王某的家人替王某履行了拖欠多年的赔偿款。此后,承办法官及时为王某办理了提前解除拘留的手续。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