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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兴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作者:欧阳婷  发布时间:2019-09-02 11:00:37 打印 字号: | |

71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元等4人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兴安县屠宰场搬迁至兴安镇309附近,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生按照张某元的要求,对在屠宰场做中介的唐某文实施威胁、恐吓、要求其不要再批发生猪。该事件发生后,给唐某文造成了恐惧心理,之后其便开始帮张某元卖猪。后来屠宰场内的中介商杨某等人因害怕被打,而不得不帮张某元卖猪。2017年4月,被告人蒋某国、杨某生、文某与张某贵、张某合、吴某宝六人合伙在屠宰场做生猪生意,因利益驱动,张某元与蒋某国等人都想在生猪生意中赚钱,便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要求屠宰场里的中介商帮其卖猪,给屠宰场的中介商造成恐惧心理而不得不帮他们卖猪。双方恶意竞争、欺行霸市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猪市场公平交易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0月16日、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元三次将被害人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车子油箱里的柴油偷走,价值约7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元、蒋某国、杨某生、文某采取威胁、暴力方式强迫他人帮其出售生猪,被告人张某元强迫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接受其服务,欺行霸市,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人张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证被告人张某元、蒋某国、杨某生、文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此次庭审,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