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咱们兴安法院执行局了,感谢干警们不辞辛苦远赴千里为我的案件奔波,真心感谢!”在表达感谢的同时,申请执行人蒋某为主办法官送上一面“一心一意为民办事,依法办案快速到位”的锦旗。
2013年3月,桂林某服饰公司向蒋某借款43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之后,桂林某服饰公司陆续向蒋某借款,蒋某陆续为该公司垫付水电费、运输费、民工工资等。经双方结算后,2015年7月,桂林某公司向蒋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方桂林某服饰公司因资金紧缺,向蒋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09.2万元……担保人:唐某。”之后,蒋某多次催讨,桂林某服饰公司均没有偿还借款,蒋某因此诉至兴安法院。兴安法院于2016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桂林某服饰公司偿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09.2万元,被告唐某对上述借款及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生效后,桂林某服饰公司拖欠109.2万元一直未还。此案转入执行后,桂林某服饰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黄某也像人间蒸发了一样,不知去向。2019年5月,执行干警接到线索,黄某目前在福建闽侯县,执行干警立即赶往福建,通过多方走访以及当地公安等多部门协助查询,并未找到黄某。但是,执行干警并未因此放弃,而是继续寻找黄某的踪迹。
2019年7月,执行干警再次接到线索,黄某目前在长沙,执行干警马上赶往长沙,通过当地法院和公安等部门的协助,7月17日晚,在长沙火车站附近将黄某抓获 。随后,执行干警连夜将黄某拘传回兴安,并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至此,一场跨越数千里的执行至此也告一段落。
所谓:“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兴安法庭干警告诫身在外地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应尽快、主动联系法院执行局,遵守国家法律,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