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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委政法委、桂林市中院在兴安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
作者:李建 张萃  发布时间:2019-12-27 08:28:16 打印 字号: | |

12月20日上午,桂林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阳智翔、桂林市中院赔委办主任李建等一行3人在兴安法院七楼会议室向4起案件的4名困难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17万元。兴安法院院长邵国庆、执行局局长邓新颜参加了发放仪式。

(司法救助金发放现场,右二申请人系阳朔法院案件当事人)

2013年8月,申请人盘某因与颜某甲、颜某乙发生争吵,被颜某甲打伤致四肢瘫肌力属一级伤残,后经兴安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颜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由颜某甲赔偿申请人盘某经济损失28.31万元,颜某乙赔偿申请人盘某经济损失5.66万元(已给付3万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颜某甲现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履行能力,颜某乙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盘某受伤致四肢瘫肌力,属一级伤残,不能进行劳作,家里需要人对其特护,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盘某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于是兴安法院积极向桂林市中院反映。桂林市委政法委、桂林市中院经实地核查后作出给予司法救助决定。上述案件只是桂林市委政法委、桂林市中院救助当事人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兴安法院坚持不忘初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拓宽司法为民渠道,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行动,彰显了司法服务的温暖情怀。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