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兴安县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被告人文某志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上午,自治区在兴安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开展革命传统现场教育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对活动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了交通管制。当天上午,被告人文某志驾驶一辆四轮电动车搭载上访人员唐某琼、左某华以去找活动现场的“老红军”反映情况为由,不顾执勤民警的劝阻,强行冲入活动现场,造成公安民警彭某某受伤。后被其他执勤人员将车辆拦停,并对其三人采取了强制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文某志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志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志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志明知公安民警设卡执行公务,在执勤人员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时仍加速闯关,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文某志是一名长期信访人,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信访应守法,违法必追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无理缠访闹访扰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本案中,被告人文某志以信访为由,明知公安民警设卡执行公务,在执勤人员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时仍加速闯关,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最终被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志以身试法,咎由自取,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