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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作者:兴安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03 10:24:13 打印 字号: | |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诉讼执行活动事项调整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安排的各类诉讼案件的庭审活动,有关庭审及诉讼活动时间,本院将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提起诉讼、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相应顺延。

三、如需向我院申请立案的,请选择微信小程序“广西移动微法院”进行立案,尽量减少出行,我院将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四、2月3日正式上班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联系法官的,依据原已发送的法律文书、传票等载明的电话联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如必须到我院办理诉讼事务或者参与诉讼活动的,请做好安全卫生防护,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相关登记检测工作。

五、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六、对涉及来自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的当事人诉讼案件一律通知延期开庭,其他区域当事人建议延期开庭,当事人也可申请延期开庭。申请延期请拨打电话0773-6222315,工作人员会将您的申请转相关庭室。同时,本院将严厉打击虚构隔离或者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事实的拒执行为。

七、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继续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兴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