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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事项的通告
作者:兴安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03 10:37:06 打印 字号: | |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精神,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有关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2月3日起,我院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现场办理立案等诉讼事项和接待申诉信访群众,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

二、拟到我院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广西电子法院、广西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申请再审、申诉信访、查询等诉讼活动。不便于网上开展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方式,将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并请在邮件封皮上分别注明“邮寄立案”“邮寄申请再审立案”“邮寄申诉”等事项,邮寄地址为:“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志玲路345号兴安县人民法院”,收件人为“立案庭”,邮编541300。

三、疫情防控期间除公告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调解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推迟开庭等诉讼活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执行案件中,我院将暂停集中或专项执行等规模性活动;暂停跨区域或者异地执行。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继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非紧急必要情况,暂不采取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

五、有关立案事项、申诉信访事项及其它诉讼服务需求的,请拨打0773-6229227电话联系,我院将及时予以相应处理。其它未尽事宜请参照我院官方微信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兴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