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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名!兴安法院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宣判
作者:文晶晶  发布时间:2020-10-09 13:10:25 打印 字号: | |

9月27日上午,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某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秦某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秦某龙结识一名外号“老五”的男子,秦某龙在明知“老五”利用支付宝、网上银行账户实施转账走流水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老五”提供自己和秦某忠、伍某某等9人的支付宝账号、银行账号供其走流水,并从中获取利益。经查,秦某龙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流水达503188.76元,秦某龙从中获利1000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龙明知他人用其办理的支付宝、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行为,仍然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到秦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网络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拓宽了就业、创业的渠道,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市民应当提高犯罪风险防范意识,切莫以身试法导致追悔莫及;另外,广大市民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在没有核实他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切勿轻易将支付宝、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编辑: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