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十起因“电捕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十名被告人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或两千元的刑罚。此系列案是该院首次办理涉及水产资源保护的刑事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等十人分别来到兴安县湘江水域、漓江水域使用电瓶、捞漏等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从事捕鱼活动,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计3.37余千克。
法院审理期间,唐某某、蒋某某等人出资购买了三万尾鱼苗放流入湘江水域,通过增值放流的形式来弥补渔业资源的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等十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保护良好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近年来兴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2018年开始,实施每年3月1日00时至6月30日24时的春季禁渔期制度,并于2020年5月9日,设立了我县灵渠公园、五里峡水库等禁渔区,实现常年禁渔。希望群众能够认识到禁渔期的环保意义,切莫知法犯法,让自己摊上“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