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感谢法官们了,为我们老百姓考虑,让我拿到了这笔救助款,谢谢你们。”10月14日,在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从法官手中接过司法救助款的申请执行人蒋某说到。
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蒋某在横过马路时被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的杨某撞倒致伤,住院治疗14天,经交通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垫付医疗费7000元后就没有对蒋某进行赔偿,无奈之下,蒋某诉至兴安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赔偿蒋某各项经济损失36438.87元(含已付7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蒋某向兴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走访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年近六十且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是县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确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蒋某身体虚弱,常年服药,在该事故中落下了后遗症,经常头晕、失眠,时常需要到医院后续治疗,家庭经济困难。为破解“执行不能”难题,切实帮助特殊案件申请执行人解决生存生活困难,执行法官建议申请人蒋某申请司法救助。收到申请书后,兴安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蒋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获得司法救助金29438元。
一直以来,兴安法院坚持以救急帮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目标,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高度重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2020年,兴安法院通过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8件,救助各类困难当事人71人次,发放司法救助金52.44万元,彰显了司法服务的温情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