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并当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8日9时许,兴安县溶江镇政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安排龙某某等工作人员在溶江镇司门街市场路口执行疫情期间对市场的管理工作,劝导群众进入市场要戴口罩,唐某某不佩戴口罩欲进入市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唐某某拒不服从,执意要不戴口罩进入市场,遭工作人员阻拦后,唐某某从旁边一猪肉摊上拿了一把剔骨刀,持刀追逐、威胁工作人员顾某某,直到被其他工作人员和群众拦下后才离开。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唐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虽然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但国内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的风险仍然存在,疫情防控工作仍不可松懈。广大群众需继续保持防护意识,自觉理解、支持和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共同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