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6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前往桂林市车管所,给买受人郭某在“双十一”成交的一辆奥迪汽车办理交接。
原告莫某与被告邹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邹某退还原告莫某购房定金6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6000元。但邹某迟迟未履行偿还义务,莫某无奈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某名下的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但发现该车并不在兴安县内。经查询得知,该车在一出租公司设有抵押,执行法官立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通过与出租公司协调配合,最终将车辆从省外扣回。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我院定于“双十一”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该车,经过11次延时,12次竞买,最终郭某以94000元将车辆拍下,溢价11000元,结果令人惊喜。
下一步,兴安法院将积极落实最高院关于“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拍卖力度,创新司法拍卖方式,努力提高案拍比,增加执结到位金额,有效解决执行案件财产变现难的问题,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