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今天我带现金来解决和张某的案子,我这么诚心,你们就不要把我列为“老赖”了吧!”11月9日,被执行人蒋某带着十万元整现金来到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张某和解。
被执行人蒋某与案外人蒋某乙系兄弟关系,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与案外人蒋某乙签订了“还款计划保证书”,承诺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案外人蒋某乙每月支付张某欠款本息共计1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182000元。被执行人蒋某在该“还款计划保证书”上签字确认,承诺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案外人蒋某乙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蒋某亦拒绝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无奈之下,2018年8月2日,张某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随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蒋某自愿对张某所享有的对案外人蒋某乙的189000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届满后,蒋某只给付了32200元,余下156800元并未履行。
2020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兴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时,严厉地告诫了蒋某继续拖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开展线上查控财产,依法对蒋某微信财付通银行账户等进行了冻结。
慑于强制执行和强大的执行声势,蒋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请求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最终在执行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蒋某与申请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蒋某交纳完执行款后,兴安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蒋某微信财付通银行账户的冻结。在摘掉“老赖”帽子后,蒋某如释重负。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知道担保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最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明确担保方式及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谨慎担保!
此外,依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被执行人的义务。对有能力履行义务却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坚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等。“老赖”们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只会带来更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