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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组织卖淫罪案
作者:赵春花 文晶晶  发布时间:2020-12-14 13:16:50 打印 字号: | |

12月3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艾某坤组织卖淫罪一案。该案因卖淫场所持续时间长,组织卖淫人数较多等因素备受关注。

2011年以来,被告人艾某坤先后在某某宾馆、某某酒店内开设卖淫场所,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艾某坤将其开设的卖淫场所搬至兴安县某某宾馆5至6楼;2016年12月,被告人艾某坤将其开设的卖淫场所搬至兴安县某某商务酒店11至12楼;2018年被告人艾某坤将卖淫场所搬至兴安县某小区12栋302室,一直到2019年3月。被告人艾某坤开设的卖淫场所主要提供卖淫、陪酒、脱衣服等色情服务,并雇佣赵某春、龚某芳、蒋某(均已起诉)等人参与管理其投资经营的卖淫场所。

被告人艾某坤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合议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坤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听取了被告人艾某坤的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编辑:欧阳婷